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排课调课管理办法

发布时间:2017-04-09

继续教育学院、应用技术学院

排课、调课管理办法

(试行)

为了加强和规范我院教学管理工作,科学、合理地安排各项教学活动,保证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章  教学任务的落实

第一条 教学任务是指学院每学期课程教学任务,包括理论课程、实验课程、课程设计、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(论文)等教学环节。

第二条 确定教学任务的依据是专业教学计划。

第三条 教学任务的落实

1.教务办公室于每学期第12周之前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向各系下达下一学期的教学任务书(见附1)和教材征订计划表(见附2)。专业教学计划不得随意调整,若确需调整,必须由系主任提出申请,经分管院领导审批,由教务办公室备案存档并组织实施。

2.各系于每学期第15周之前根据下达的教学任务书和教材征订计划表,落实任课教师和教材征订信息。教材征订的依据是教学计划中的教材推荐表,任课教师不得随意改变,若确需更改,需经系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。

3.教师聘任原则

(1)任课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证书。第一次到我院授课的外聘教师,要通过面试、试讲后才能聘用。外聘教师原则上要有讲师及其以上任职资格,身体健康,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(特殊情况须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同意)。

(2)各系主任要对教师聘任严格把关,科学、合理地安排教师的教学任务。对责任心不强、教学效果差的教师,应采取少聘、低聘或不聘等措施,激励教师加强责任感,提高教学水平。

(3)任课教师接受教学任务后,原则上不得放弃。若遇特殊情况,须经系主任同意之后,由系主任重新聘任教师。

(4)对外聘教师,各系主任在教学任务书上须详细填写其相关信息。

4.在安排教学任务时,我院专职教师授课的时间安排要服从全院大局,原则上不能提出特定时间要求,由学院统筹考虑安排。

5.对教学资源(教室、机房及多媒体软硬件配置等)有特殊要求的,须在选课时向系主任提出,并由系主任在任务书的教室要求及备注中加以说明。

6.为了充分发挥教学资源的作用、合理控制办学成本,各系主任必须对任课教师的教学资源使用申请严格把关,避免过度和不当使用教学资源。

7.教学任务书一旦确定,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。

第二章 课表编排

第四条 课表编排的依据是教学任务书。

第五条 课表编排是教学运行管理的重要环节。课表编排要根据不同办学形式特点,合理组织教学时间,优化使用教学资源,确保教学秩序的稳定。

第六条 课表编排应严格遵循教学规律,注意每周和每日课程的均衡性与对称性,避免出现疏密不均的情况,保证课表的科学性、合理性与严肃性。

第七条 教学安排实行二学期制(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),学期及教学周的具体起止时间以学校制定的校历为准(函授以集中面授时间为准)。

第八条 排课时间依据重继教﹝2009﹞5号文《关于调整上课时间的通知》执行。若有调整,以新规定为准。

第九条 为了保证我院择优聘任外聘教师,确保外聘教师的授课质量,课表编排可适当照顾外聘教师的排课时间要求。

第十条 对合班的要求

同形式、同层次、教学要求以及考试要求相同的课程,可以安排合班教学。合班教学的安排必须以保障教学质量为前提,并适当考虑节约办学成本,具体要求另见文。

第十一条 排课时应尽量避开国家法定节日。

第十二条 理论教学课表在每学期放假之前下达,教务办将其发布到学院教学管理信息网上。任课教师应及时下载课表,并检查核对,若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教务办公室联系。凡需使用机房、多媒体教室、实习实训场地等资源的课程,任课教师应协助实验中心尽快落实授课时间及地点。

第十三条 课表一经制定,必须严格执行。未经批准,任课教师不得擅自更改上课时间、地点或更换主讲教师。

第三章 调课、代课及停课

第十四条 调课、代课、停课的界定

1.因故改变上课时间的情况为调课。

2.因故临时更换主讲教师的情况为代课。

3.因故停止原定的全部或部分课程教学,且当时未决定补课的情况为停课。

第十五条 允许调课、代课、停课的条件

1.学院临时安排的重大活动,可以办理调、停课。

2.与学院安排其它教学活动冲突时,经学院批准,可以办理调、停课。

3.教师因病不能上课,可以办理调、停、代课。

4.教师因其它符合学校请假规定的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无法上课,可以办理调、停、代课。

第十六条 审批调课、代课、停课的原则及办理程序

1实行专业所在系和教务办两级审批制度。

2.各系主任对教师申请调课、代课、停课应严格把关,因私人原因(不包括因病)申请调课者,原则上不得批准。

3.代课教师由系主任统一聘任,任课教师不得私自指定代课教师。

4.全院性的调、停课由教务办统一安排。

5.调课、代课、停课的办理程序

(1)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,并填写调课、代课、停课申请表(见附3)。

(2)系主任审批并签字。

(3)教务办分管主任审批并签字。

(4)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并签字。

(5)教务办备案。

第十七条 调课、停课的有关说明

1.因节假日、重大集体活动等造成的统一调停课,教师不需办理手续,由教务办公室根据学院的决定统一安排,并通知到各系和学生工作办公室。

2.个别课程的调停课,由任课教师提前三天以上办理手续。若因突发事件无法提前办理的,任课教师应及时与专业所在系取得联系,由系主任代办调课、停课手续,由教务办通知班主任。

3.教师因病申请调、停课,必须有医院证明;突发事件的调停课,事后必须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,否则,将被视为教学事故。

4. 学院统一安排的停课,由学院决定是否补课,教师单独申请的停课,由专业所在系主任决定是否补课。若教师未按规定补课,视为教学事故。

5.学生班级组织的各种活动,一律不允许调课、停课。

第四章 附

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各种办学形式的教学管理。

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,由学院负责解释。

重庆大学继续教育学院

2009年3月1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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